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铁路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12月16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铁路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对符合规定和条件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投入项目,或由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将资金作为地方资本金投入项目。其中提到,加强铁路项目技术经济论证和投资效益分析,合理确定项目资本金比例,支撑项目可持续运营。根据铁路项目性质和所在区域,按不同比例计算资金支持规模。西藏、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等特殊地区项目可采用全额资本金,其他东部、中西部及东北地区项目资本金比例按项目总投资的50%、70%考虑(项目实际资本金比例低于此标准按实际计列)。
铁路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铁路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中央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铁路项目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应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和《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及五年铁路发展规划等国家印发或批准的相关规划要求,坚持适度超前、不能过度超前的原则,着力构建现代化铁路运输网络。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铁路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符合规定和条件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投入项目,或由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将资金作为地方资本金投入项目。
第四条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有效监管的原则,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按照客货并重、新建和改扩建并举的原则,支持已纳入国家印发或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畅通路网骨干通道、强化边境国防保障等干线铁路项目,以及京津冀等城际铁路项目。
第六条加强铁路项目技术经济论证和投资效益分析,合理确定项目资本金比例,支撑项目可持续运营。根据铁路项目性质和所在区域,按不同比例计算资金支持规模。西藏、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等特殊地区项目可采用全额资本金,其他东部、中西部及东北地区项目资本金比例按项目总投资的 50%、70%考虑(项目实际资本金比例低于此标准按实际计列),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标准如下(项目实际需求低于此标准按实际安排):
(一)西藏、南疆四地州地区干线铁路项目按资本金的 90%安排。
(二)四省涉藏州县和新疆其他地区干线项目,以及其他省份沿边干线铁路项目按资本金的 70%安排。
(三)其他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干线铁路项目按资本金的 30%、40%、50%、50%安排。
(四)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重点城市群跨省和区域骨干城际铁路新建项目按资本金的 10%、15%、20%、20%安排,
利用既有铁路改造开行城际列车等通勤功能为主的项目均按资本
金的 50%安排。
(五)明确享受中西部地区支持政策的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有关县市、欠发达地区参照相应政策执行。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铁路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和安排标准,结合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的年度资金计划需求申请,制定资金安排方案,作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下达的依据。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八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发编制投资计划的通知,明确编制的主要原则、重点安排方向、工作进度和有关工作要求。
第九条铁路专项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以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省级政府负责审批的项目。对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或省级政府自行审批的项目,如拟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审批单位应在项目审批前就资金需求、安排方式等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衔接,未作衔接的原则上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各项规定,经有权机关审批项目可研后,编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或省级发展改
革部门汇总审查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
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代码、
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支
持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承诺落实除支持投资外的剩余资
金并保证推进项目如期建成。资金申请报告应附项目审批文件的
复印件。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要求编制投资计划申请,并将申请的资金项目填报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报工作,填报绩效目标,随投资计划申请报告一并申报。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已获得其他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能重复申报,已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
第十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确定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二)符合国家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五年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三)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具备开工条件;
(四)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符合年度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铁路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提出年度工作重点任务、投资需求以及推进项目实施的保障和监管措施等“软建设”内容。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投资计划申请后,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铁路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向;
(二)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安排原则;
(三)项目的资金来源和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可研批复时已承诺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按照安排标准并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投资计划。对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省级政府联合审批或省级政府自行审批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要求,统筹研究确定支持的项目和资金规模,原则上先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再根据批复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及项目进展,合理安排投资计划。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及时组织实施,在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通知起 10个工作日转发下达至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投资计划下达后,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建设性质、标准和内容、投资等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导致项目不能按既定建设目标完成或需重新进行项目审批的,项目单位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或省级发展改革委部门应当在当年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涉及确需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的,及时提出调整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安排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计划调整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避免增加地方财政负担或债务风险。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监管,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作出处理,于每月 10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单位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同步上传项目进度、资金到位与支付的佐证资料。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建设管理责任,加强中央投资管理,杜绝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及时整改。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依托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信息化手段,对绩效目标实行跟踪监控,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动态掌握专项投资绩效执行情况,对完成投资计划绩效目标的,充分保障下一年度投资需求并视情况加大支持力度;对未完成绩效目标的,视情况减少下一年度安排规模直至不予安排。
第十七条对公众反映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组织核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进行督导,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采取回收、扣减、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并核减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一)未按工程进度要求实施,与既定目标相差较远的;
(二)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中央投资,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五)未及时、准确、完整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项目信息并上传佐证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0年 12月 31 日。《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基础规〔2023〕17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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